二审新证据不予采纳_二审新证据|每日速讯

1、(大理)马培杰律师 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》中第四十一条规定:“《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“新的证据”包括以下两种情形: (一)一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。


(资料图片仅供参考)

2、包括: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;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,经人民法院准许,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。

3、 (二)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。

4、包括: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;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,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。

5、 笔者将各级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当中对新证据的认定整理出来,供从事法律工作的同行参考。

6、笔者最近在工作中和一位法官朋友探讨法学问题,谈到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》中的新证据,他说,在人民法院的司法实践中一般是这样认定新证据的:一.是在举证期限内虽已客观存在,但未被当事人知悉,掌握的证据。

7、二.是当事人知道证据的存在,且有条件取得,因不了解其证据价值而未提出的证据,但法院已经予以释明的除外。

8、三.当事人知道证据的存在,但在举证期限内因客观原因未能取得的证据。

9、四.是为了反驳对方的主张或举证,而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出的证据。

10、五.是当事人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,经法院准许延期,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,不审理该证据可能导致裁判明显违反客观事实的。

11、但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能在期限内提供证据的,应明确排除在“客观原因”之外。

12、 闻言审听,笔动冤明;受人之托,忠人之事;知情释法,拼理力争;高悬义剑,拍案而起;人间正道,朗朗乾坤;大彰法制,邪不压正!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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